序号 | 职权编码 | 权力类别 | 职位名称 | 职权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实际实施主体 | 流程图 | 监督电话 | ||||||
发布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名称和内容 | 本市实施主体 | 本区实施主体 | 本部实施科室 | |||||||||
1 | G1300100 | 行政检查 |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 |
国家部委 | 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第四条 第一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第四条 第二款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 | 北京市环保局 | 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 | 环境监察支队 | 行政检查职权流程图 | 60342001 | ||
2 | G1300200 | 行政检查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进行检查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1 号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北京市环保局 | 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 | 环境监察支队 | ||||
3 | G1300300 | 行政检查 | 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北京市环保局 | 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 | 辐射所 | ||||
4 | G1300400 | 行政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主席令第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北京市环保局 | 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 | 环境监察支队、排放站 | ||||
5 | G1300500 | 行政检查 | 对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查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反馈被检查单位。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北京市环保局 | 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 | 环境监察支队 | ||||
6 | G1300800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遥感监测的检察权 | 中华民族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 | 北京市环保局 | 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 | 排放站 | ||||||
7 | G1301000 | 行政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主席令第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北京市环保局 | 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 | 环境监察支队 | ||||
8 | G1301100 | 行政检查 | 对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查阅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北京市环保局 | 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 | 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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